政府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政策,於 110 年 1 月 1 日正式啟用「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此辦法引導使用契約容量達 5,000 KW 之用電大戶 [再生能源義務人],可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亦可採用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法案頒布實施後,義務人需於五年內完成使用契約容量百分之十的再生能源義務裝置能量 ; 辦法施行後可望藉由再生能源的使用轉型,減少火力發電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大量排放,降低全球暖化與環境污染的風險,並符合國際產業供應鏈需提高循環物料及再生能源的占比趨勢,接軌國際綠色循環經濟,積極參與國際品牌供應鏈,有效投入環境資源保護及提升企業綠色生產力價值,促進總體產業競爭力升級,落實能源經濟發展策略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目前適用此規範之用電廠商涵蓋多數產業,包括半導體、面板、鋼鐵、玻璃、塑化、紡織業等,預估將可再創造 1GW 左右能源交易市場,依據目前所公告之管理辦法明訂之重要規範說明如下:
一、 再生能源履行義務方案
(一)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1). 計算方式:義務裝置能量 = 義務契約容量 * 10%
例如:契約容量 5,000 瓩企業,該企業義務裝置能量 = 5,000 瓩 × 10% = 500瓩
<此處所指契約容量,採辦法公告前 1 年度之平均契約容量>
2). 操作模式:
- 自有場所設置再生能源,自發自用。
- 自有場所出租予其他系統商設置再生能源,轉供或直供自用。
- 其它場域設置再生能源,轉供或直供自用。
(二)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1). 計算方式:年度購買額度 = 義務裝置容量 × 選購再生能源類別之每瓩年售電量
例如:契約容量 5,000 瓩企業,該企業義務年度購買 10% 額度
5,000 瓩 × 10% = 500 瓩
500 瓩 × 1,250 度/瓩 = 625,000 度/年
各類再生能源容量因數,分別計算購買綠電額度,例如
𝄪 太陽光電 1,250度/瓩
𝄪 陸域風電 2,500度/瓩
𝄪 離岸風電 3,750度/瓩
2). 操作模式:
每年自行購買憑證與電力
(三) 設置儲能設備
1). 計算方式:設置容量 = 義務設置容量 × 最小供電時數 2 小時,
例如:契約容量 5,000 瓩企業,該企業義務設置容量 10% 額度
5,000 瓩 × 10% = 500 瓩
500瓩 × 2小時 ×365天 = 365,000 度電/年
2). 操作模式:
企業自行設置儲能設備,儲存電力僅供企業廠內自行使用,儲存效力須維持 80% 以上。
(四) 繳納代金
1). 計算方式:年度繳納金額 = 義務裝置容量 × 2,500度/瓩 × 4元/度(代金費率)
例如:契約容量 5,000 瓩企業,該企業年度繳納代金
5,000 瓩 × 10% = 500 瓩
500瓩 × 2,500度/瓩 × 4元/度 = 5,000,000元/年
2). 操作模式:
每年定期繳納代金
二、再生能源履行義務方案優劣比較
針對目前政府所提出的四種再生能源履行義務方案,各別優、劣面向比較:
三、再生能源履行義務方案效益比較
針對再生能源履行相關義務方案效益比較,當中以【方案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總體效益最高,其次為【方案二】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效益最最差為【方案四】繳納代金,詳細說明可參閱下表:
四、結論與建議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細則中,除了給予用電大戶企業五年緩衝期設置義務量之外,另提供廠商可合併數個廠區依『總量計算方式』履行義務,既有已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之廠商可享有上限 20% 義務裝置容量優惠折扣,若提早 2 年完成設置之企業可額外享有設置義務量 20% 折扣的早鳥優惠,兩者採合計扣減,最高扣減義務裝置容量可達 40%,建議使用契約容量超過 5,000 瓩用電大戶企業可儘早諮詢專業優良廠商提供義務設置量之建議與分析,瞭解並規劃未來義務量建置成本及進行投資設置所需的風險控管,進一步參與全球循環經濟的技術研發,建構全新型態的商業經濟價值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