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類別與行業使用規範

一般將工業用地簡單定義成可作為合法工廠興建與合法工廠登記的土地,但根據土地稅法 定義:《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將工業用地區分為“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兩大類別後,再根據分區編定工業工地使用類別,再者因為部分工業用地存在產業類別限制,因此多數業者對於自身公司事業體適用何種工業用地存在疑慮,接續將針對工業用地類別與規定進行彙整說明,提供產業如何進行釐清與辦別工業用地的使用。

一、 工業用地種類與相關法源規定

工業用地可依照 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 概分為兩大類別 (請參閱圖一)

  1. 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

一般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工業用地類別為 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但若於都市計畫區內有設置加工出口區 (台中潭子加工出口區、高雄楠梓加工出口區、高雄前鎮加工出口區) 或科學工業區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則依加工出口區與科學工業區所各別擬定之設置管理相關條例規定,但主要仍須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開發。

目前主要規定之都市計畫法規:

  1. 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所編定之工業用地,目前原則以丁種建築用地為主,若早期依照現況編定之用地,丁種建築用地有可能位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若為政府開發或民間業者開發之丁種建築用地,則劃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

位於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其相關規定則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各報編工業區所規定之允許進駐產業別等法規所規範。

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地區工業土地相關管制規定

圖一. 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地區工業土地相關管制規定

二、 工業用地開發強度與使用特性

  1. 各工業用地開發使用強度
  • 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

目前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可分為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以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為例(請參閱下表),高雄市各工業用地之開發強度不同於其他五都城市之規定,以新北市與桃園市施行細則規定,新北市工業區土地建蔽率與容積率為 60%*210%,桃園市工業區土地建蔽率與容積率為 70%*210%。

因此,建議業者可透過以下方式更明確開發強度之規定:
1). 查詢各縣市政府之網路查詢使用分區與都市計畫區系統
2). 確定工業用地處於哪個行政區都市計畫區內 (例如:高雄市仁武都市計畫區)
3). 進一步查訊該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例如:高雄市仁武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高雄市仁武區第四次通盤檢討計劃書等) 計畫書內容,重複確認工業用地之開發強度規定。

  • 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

若工業用地是位於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可先參閱土地謄本資料中分區與用地欄位是否有記載
(例如:分區→工業區、用地→丁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開發強度皆有一致性,建蔽率與容積率分別為 70%*300%。

  1. 各工業用地得使用產業別

一般而言,各種不同的工業用地可接受的產業汙染性程度不同,以下以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兩類概述:

  • 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

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以特種工業區可接受之汙染性最高,主要為煉油、放射性、易爆物、液化石油分裝四大類;次高為甲種工業區,大多石化類相關之化學製造、化工、種金屬煉製、電鍍、酸洗等重工業;中等為乙種工業區,也是產業別接受度最廣之工業用地,舉凡食品、電子、金屬、運輸等等行業都可使用;最低汙染性為零星工業區,以低汙染性產業為主,如汽車運輸、運輸維修、機械修修理等為主。

若位於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區之工業用地,進駐之產業別則須符合各加工區或科學工業區管理辦法所規定。

  • 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

位於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可概分兩大類:

1). 政府或民間報編工業區之丁種建築用地:依各工業區所規定之產業別限制辦理。
2).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等之丁種建築用地:須符合低汙染使用產業別

(備註:可查詢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規定)。

  • 非都市土地甲建、乙建、丙建 – 非工業用地,但可申請容許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之使用

非都市土地甲建、乙建與丙建可透過容許使用,申請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工廠營業登記,其規定為:

  • 甲種建築用地:
    • 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 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 動力(含電熱) 不得超過一 一.二五瓩。 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 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 積,不得超過 一百平方公 尺。
  • 乙種建築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
    • 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 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 動力(含電熱) 不得超過一 一.二五瓩。 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 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 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 尺。
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地區工業土地工業地種類與使用特性_開發強度以高雄市施行細則為例

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地區工業土地工業地種類與使用特性_開發強度以高雄市施行細則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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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T10:02:33+00:00 8 月 16th, 2018|地產知識主題, 工業不動產動態,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