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不動產購地選廠及條件需求問題說明

近年許多製造業選擇將主力於中國的生產基地陸續轉移至東南亞、中美洲或台灣,加上政府致力推動綠能產業、AI 人工智慧產業產業、潛艦國艦國造、國機國造等相關政策,透過多方台灣創新產業扶持,以及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未來可望有顯著可期的成長動能。

隨著產業政策利多與推行海內外招商引資方案之下,廠商投資設立廠房或增加相關生產設備等,除資金週轉運用之外,尚須考量招聘員工、用水、用電以及生產腹地 (土地、廠房) 等多重問題,本篇主題文章匯集常見用於評估及購買廠房土地等相關問題說明,並提供因應方案,提供企業客戶佐以參考。

Q:工業園區 VS.一般工業土地之差別?

A:

  • 工業園區:政府報編工業園區具備園區管理中心,已完善規劃水、電、瓦斯、污水排放等項目,依據管理中心相關產業規範,符合資格可申請進駐。
  • 一般工業土地:一般園區外工業土地,由廠商於建廠時自行申請用水、用電,若有事業廢水產生,需依照相關法規進行廢水處理,不得任意排放入產生環境污染。

Q:購買或承租科學園區、加工區、工業區跟產業園區內之土地或廠房有什麼不同?

A:

  • 科學園區與加工區之土地:土地部份無法進行產權移轉,僅可承租,無法出售,建物產權部份為廠商持有,交易多以承租或購買建物為主。
  • 工業區或產業園區之土地或廠房:土地及廠房具有獨立產權,可自由買賣或租賃,需特別留意新設立的工業區或產業園區會有土地移轉附帶等條件。

Q:報編工業區建蔽率與容積率為多少?是否有容積獎勵?

A:

  1. 若土地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容積率則為 70%*300%;其他都市計畫內報編工業區土地,需另查詢該地目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核定其建蔽率與容積率,常見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為 60%*210%。
  2. 108 年政府提出「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針對都市計畫內工業區、科學園區、一般工業區、非都市計畫工業區等皆有提出容積獎勵之方案。

Q:分區或用地別的標的物件?

A:如產業具有高污染、有機溶劑等相關化學物質處理程序,此類別產業需符合環保單位規定之污水、廢水處理標準,因一般政府報編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多已設置污水處理廠,可供廠商進行污水、廢水處理;建議可優先考慮報編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物件。

若為都市計畫內一般工業區,建議設定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為標的物件,此兩類分區可供污染性較之產業使用。如產業為一般食品加工製程、冷凍業等,符合低污染使用類別,則可以以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土地為標的物件進行選擇。

相關資訊可參閱官網主題文章【工業用地類別與行業使用規範

Q:報編工業區、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可以進駐的廠商行業別限制?

A:

  1. 報編工業區:依據各個工業區或報編產業園區所規範之進駐行業別限制。
  2. 科學園區: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與施行細則》內所提之條件。
  3. 加工出口區:依據各加工區所訂之優先進駐產業行業別之規範所規定。

Q:以工業區及產業園區為例,工業土地及廠房相關位置及預算分析

A:

以西半部主要縣市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由南至北,屏南工業區、屏東工業區、台南科技工業區、柳營環保科技園區、樹谷園區、雲林科技工業區、大浦美精密園區、彰濱工業區等,尚有10萬/坪內之工業土地案件,較熱門工業區,如臨海工業區、大發工業區、仁大工業區、本洲工業區、永康工業區、永康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台中工業區、台中精密園區、后里工業區、新竹工業區、中壢工業區、南崁工業區、林口工業區、五股工業區等價格不一,北部工業區需求越高價格越高。

相關工業地行情資訊可參閱官網主題文章【台灣產業園區類別與工業不動產市場行情分析

Q:農地是否可蓋工廠?是否尚有其他取得低預算廠房土地方式?

A:

  1. 農地不得提供非農用或與非農業相關工廠使用,但若屬農、漁、畜牧等農業使用加工或倉儲等使用建物,可依法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使用,興建合法建物。
  2. 若有預算考量,建議可採用以下幾種方式,可有機會取得成本較低之廠地:
    1. 申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報編:購買農地,都內3公頃以上、非都5公頃以上。
    2. 購買緊鄰農地申請毗鄰土地變更:繳納土地變更回饋金、留設隔離綠帶與設施等規範。
    3. 購買部分農地與部分工業地組合之案件。
    4. 滿足特定目的事業使用者,可購買農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5. 運輸、倉儲使用者,可申請大貨車臨時停車場站或變更為交通用地。

Q:無塵室需求及樓地板載重

A:

  1. 具有研發或精密無塵製成之廠商會有無塵室需求,因此建議廠商可朝向同產業或具有上、下游供應鏈找尋合適標的,應較有機會。
  2. 樓板載重視各廠商於樓板使用之用途而定,若有重機械生產線者,常見有1,000~1,500kg/㎡ ,若一般簡單製成或辦公使用,約500kg/㎡ 即可滿足使用。

Q:買賣廠房或工業土地是否要做土地汙染檢測?

A:依據《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 條、第9條,主管機關所公告之事業,在土地移轉時或設立、停業、歇業前,需依照規定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向主管機關請備查與申辦有關事宜。若非屬公告之事業,則常見會依買賣雙方協調進行八大重金屬採樣分析,作為自行評估,取樣深度為30cm。

主題文章內容為 UCGD 又澄環球開發 版權所有.
工業不動產購地選廠相關服務可洽詢不動產開發部
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誠摯地為您服務。
2020-09-10T15:21:35+00:00 7 月 14th, 2020|商用不動產動態, 地產知識主題, 工業不動產動態,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