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達成減碳目標,邁向低碳社會,政府已將綠能產業列為五大創新產業主要推動政策計畫之一,全力發展低碳綠能的再生能源,規劃於 114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要達 20%。
行政院並於 105 年 6 月 23 日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助經濟部完成「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以加速我國太陽能再生能源發電量,於 107 年達到 1.52GW(Gigawatt/十億瓦),為 114 年達成太陽光電規劃 20 GW 的的設置目標量鋪路。
此外政府綠能政策規劃於 2025 年提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 20%,其中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目標為 20 GW,包括屋頂型太陽能設置目標為 3 GW 及地面型太陽能設置目標 17 GW。
(一)太陽能光電設施應用型態與種類
1. 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施:
- 主要應用於建築物屋頂,結合新建築設計或老舊屋頂翻修,將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
- 挑選之標的物需為合法建物屋頂且領有使用執照。
列舉類型如下:
(1) 一般建物屋頂
(2) 工業廠房屋頂
(3) 畜舍溫室屋頂
2. 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
(1) 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於農地申請660平方公尺點狀設置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可於主管機關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申請地面型太陽能板設置使用。
(2) 非都市土地申請分區、用地變更後可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於非都市土地申請分區或用地之變更編訂欲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時,需以2公頃為規模介定,規模小於2公頃,變更用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規模大於2公頃,需進行變更分區與用地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3. 水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
涵蓋水庫、滯洪池、埤塘、魚塭、淨水場及堤防等,採用浮動式太陽能或固定式太陽能發電系統。
(二)太陽能設置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 太陽能設置與申請相關法源
- 探討地面型太陽能發展相關法源依據
主要可區分為三大區塊:
(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相關規定:主要針對電業籌設與後續電廠施工等內容進行規範。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與相關規定:針對用地與分區變更進行規範與程序之擬定。
(3). 其他相關規定:針對農業主管機關、山坡地開發主管機關、回饋金等項目規範審查內容與程序。
太陽能相關法源依據與籌設變更程序
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受理原則表 [修法已刪除]
更新:上圖原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受理表已刪除
[ 根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7年 6月26日經能字第10704603500號修正本作業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