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對象: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且工廠位於都市計畫內土地者
內政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輔導位於都市計畫土地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擬定「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法案,並由內政部於 111 年 4 月 13 日頒布實施,針對位於都市計畫內的特定工廠業者,說明土地變更之適法性、特定工廠登記申請資格、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及相關辦理程序等規定,本文主要針對目前已頒布法令進行重點闡述說明:
一、申請資格與程序
依據「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其主要規範對象為 廠區位於都市計畫內土地之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與第 27 條規定,可透過「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方式申請土地使用變更。
都市計畫內特定工廠變更 – 「通盤檢討」申請程序示意圖
都市計畫內特定工廠變更 – 「個案變更」申請程序示意圖
規定備註: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與第 27 條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二、申請文件內容
都市計畫內土地之特定工廠登記需以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方式,檢具相關書件申請,申請文件內容須依照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範,如下圖所示:
都市計畫內特定工廠變更 –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內容規定說明圖
三、廠地規劃與原則
依據「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都市計畫內特定工廠案件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廠地規劃原則如下:
- 公共設施劃設或繳納代金:
▣ 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至少劃設申請變更總面積 30% 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捐贈為直轄市 有、縣(市)有或鄉 (鎮、市) 有;公設用地部份則需由業者自行開發與維護管理。
▣ 無法依規定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者,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得改以繳交代金方式替代,代金金額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變更範圍面積及簽訂協議書時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0% 計算,可分期方式繳納。 - 隔離綠帶及規定寬度:
隔離綠帶寬度至少 1.5 米。 - 工廠土地面前道路寬度:
面 8 米以上之計畫道路或私設通道,若道路寬度不足 8 米,須退縮基地與道路寬度合計達 8 米寬。 - 變更後土地開發強度:
土地變更後,廠區範圍與公共設施範圍之分區皆為特定工廠專用區,扣除公共設施面積後之可建築基地,更新建蔽率為 70%,容積率為 180%。
四、 結論與建議
因都市計畫辦理使用分區土地變更相較於非都市土地變更案件所需期程較長,建議 都市計畫內之特定工廠業者 可提早尋求專業顧問公司商討,依據已頒布法令草案預訂訊息,提前規劃探討土地規劃利用或欲進行變更作業等相關前置準備,以利提升土地利用價值與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