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別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條、第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可分為11種分區、19種用地類別,如下所示:
- 11種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
- 19種用地類別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交通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常用各用地別之開發強度如下:
非都市土地-各分區內各種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
非都市土地-需辦理分區變更之項目與規模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八.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 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其他需變更申請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事業
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
- 興建學校。
- 設置幼兒園。
- 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整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 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 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糧食、肥料倉庫、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 農(漁)業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 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 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
- 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 動物收容處所。
- 興辦社會福利設施。
- 土資場相關設施。
- 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 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之設施。
- 電信相關設施。
- 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 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
- 宗教建築設施。
- 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 運動場館設施。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
- 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之離島文化創意產業。(資料來源:UC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