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廠商參與公共設施用地開發大多依促參法參與投資,而參與投資模式基本上可區分為以下2大類
1.依促參法42條辦理(主要為BOT模式,興建-營運-移轉):
依促參法第42條(略以):「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規定,此類型的案件通常的共通點是公設用地土地所有權大多數為政府所有,因此以BOT為主要的開發模式。
2.依促參法46條辦理(主要為BOO模式,興建-營運-擁有):
依促參法第46條(略以):「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規定,此類型的案件通常的共通點是公設用地土地所有權大多數為民間私人所有,因此以BOO為主要的開發模式。
⊛ 市場用地多目標使用案例
台北市
台中市
高雄市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資料來源:UC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