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政府綠能政策的推動,經濟部能源局針對「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於民國 107 年 6 月 26 日進行修正,兩公頃規模以下之申請案件簡化申請程序 [免電業籌設許可],加快主管機關審查作業流程,提升綠能發電推廣成效,以下將針對兩公頃規模內土地申請免電業籌設許可之政策方向,以及對於相關發展太陽能光電市場、能源產業、土地所有權人等影響進行探討及說明。
一、 兩公頃以下光電設施變更審查重點
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內容所示重點整理如下:
(一) 審查規模:土地面積未達兩公頃之非都市土地
(二) 辦理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各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詳下圖所示)。
(三) 申請書件:申請書件內容主要涵蓋五大內容,內容如下:
- 申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公司登記事項表等)
- 土地與建物文件 (土地與建物謄本或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物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等)
- 興辦事業計畫書 [點我諮詢報價]
a. 計畫緣起。
b. 計畫目的。
c. 計畫構想 (基本資料、現況概要、使用計畫、經濟效益等)。
d. 計畫期程。
e. 財務計畫。
f. 環境敏感區位查詢。
g. 其他縣市政府規定書件等。 -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四) 審查重點:針對可行性、必要性、土地區位、面積規模等,以及興辦事業與其他鄰近事業是否具有關聯性等事項,予以審查。
(五) 審查時程:以主管機關經驗,書件完備約 2~3 個月 (不含修正內容時間)。
(六) 備註事項:
✠ 申請2公頃內太陽能光電變更審查時同時須進行
- 非山坡地:排水計畫 (整地排水計畫)。
- 屬山坡地:水保計畫。
- 地形測量。
✠ 不得變更之特殊規定範圍
- 養殖漁業生產區 (如台南北門、七股等地段。)
- 依海岸管理法規定 (如台南北門、七股、將軍等地區。)
- 依濕地保育法規定 (如四草濕地、曾文溪口濕地等。)
二、 太陽能能源產業暨土地所有權人利基探討
(一) 能源產業廠商利基
- 法規面:兩公頃內免籌設許可,加速用地變更效益,縮短審查時間。
- 期程面:兩公頃內土地規模小,可縮短案場整合期程。
- 財務面:可取代性土地較多,單一案場投入金額可控制。
- 收益面:案場開發期程縮短,降低躉售電價變化風險,投資效益可預期,提高廠商投入意願。
(二) 土地所有權人利基
- 法規面:審查辦法修正,廠商尋地意願度與積極度提升,土地收益增值,土地活化方式更為多元。
- 期程面:案件審查期程縮短,相對加速地主取得租金或買賣價金時間。
- 財務面:地主每年負擔稅賦以外,可利用土地出租或買賣價金,增加其個人收益。
- 收益面:以出租為例,若每年每公頃地租收益為 20~40 萬 (視各地區地價為準),相較以房養老或銀行定存,產生資產收益較高,同時亦保有土地所有產權。
三、 太陽能能源產業評估案件類別與流程說明
選擇合作案件規模與進行案件評估流程,簡易說明如下:
(一) 案件規模
太陽能能源產業土地標的型態及規模說明
(二) 評估流程
四、 結論與建議
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太陽能光電產業與綠能發電,自政策推行以來,因牽涉相關土地來源、土地整合、饋線不足、容許或用地變更審查時間不確定等多重因素影響,相較於屋頂型太陽能發電方式,目前大規模土地上的地面型太陽能發電成效尚顯不足,透過「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其需求目標明確及預期風險的降低,可有效提高國內外太陽能光電能源產業對於地面型案件申請的意願,民眾亦可有效活化持有土地、創造個人及國家經濟效益,開啟地面型太陽能發電之契機,接續配合能源轉型的趨勢,可望更進一步達到非核家園及能源永續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