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法源由
臨時登記工廠於 2020 年 6 月 2 日有效期限屆滿, 有鑒於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僅屬暫時緩解農地工廠問題,因此政府召集各部會及與會專家學者等尋求徹底解決之辦法;根據當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統計資料顯示,推估全國約有 1.4 萬公頃農地存在未登記工廠,涵蓋家數約有 3.8 萬家,若未來不予以列入納管,將無法永續保護環境。
2019 年 6 月 27 日,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送請審議之「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除欲完備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機制以外,並增訂特定工廠登記之落日條款,期望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安全三者間取得平衡,達到「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二、 本次三讀通過內容說明
- 不可新增農地工廠
- 2016 年 5 月 20 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需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 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
- 全面納管
- 2016 年 5 月 19 日前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本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內需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
- 對於中高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 就地輔導,訂定 20 年落日條款
- 地方政府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未登記工廠管理執行方式。
- 經濟部需訂定執行方案,以協助推動,並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推動相關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
- 經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
- 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明訂本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
- 為督促特定工廠登記者,儘早完成用地合法,明訂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為本法施行之日起 20 年止。
- 輔導用地合法
- 群聚地區 – 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 非都市土地之零星特定工廠 – 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 都市計畫內之零星特定工廠 –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 特定工廠限制
申請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
- 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 獨資事業主體,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 ;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合夥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 ;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 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 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 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違反上述七條限制者,將罰以 10-50 萬元罰緩,並經限期改善,若仍不改善者,將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 鼓勵民眾檢舉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記工廠:
- 新增未登記工廠。
- 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者。
-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者。
三、 結論與建議
2019 年 6 月 27 日立法院已通過工業輔導法修法,透過「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將低污染工廠列入納管,中高污染工廠進行產業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而於 2016 年 5 月 20 日新增的違法工廠將進行斷水、斷電及拆除,以健全未登記工廠之管理,並落實環境保護及維持產業發展,期能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未來於半年內相關子法與地方縣市政府審查流程將陸續公告,本次修法提供相關業者於 20 年之輔導期限內可輔導合法的機會,建議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及未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但符合申請資格之業者,尋求專業顧問公司協助,有效將農地工廠辦理納管為特定工廠以外,並進一步協助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達到企業永續經營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