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法令生效暨實施要件重點說明
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辦法於 110 年 6 月 21 日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頒布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並即時正式生效,相關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關切之申請適用對象、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之辦理方式、用地計畫、隔離
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辦法於 110 年 6 月 21 日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頒布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並即時正式生效,相關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關切之申請適用對象、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之辦理方式、用地計畫、隔離
※ 適用對象: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未登記工廠業者 一、 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 各工作階段說明如下: Step 1:欲申請業者及受託顧問公司進行工廠實地現勘,初步判別既有廠房已興建現況。 Step 2:查詢確認申請案件地點是否非位於中央與地方所公告不宜
一、 <<國土計畫法>> 功能分區概述 行政院於 105 年 5 月 1 日發布實施「國土計畫法」,其計畫細則、子法與功能分區劃分等相關作業已陸續進行研擬與討論,當中「國土計畫法」第 3 條規定,根據土地特性、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