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開發制度與進駐優劣勢比較條件說明
2018 美國與中國引發中美貿易戰,造成多數於中國設置工廠的企業面對貿易不平衡的條件下,產生極大損失 ; 就台灣廠商而言,如存在「台灣接單、大陸生產、出口美國」的三角貿易型態經營方式,首當其衝則必須面臨因應當前中美貿易戰產生的重大利損,廠商除了將中國生產線
2018 美國與中國引發中美貿易戰,造成多數於中國設置工廠的企業面對貿易不平衡的條件下,產生極大損失 ; 就台灣廠商而言,如存在「台灣接單、大陸生產、出口美國」的三角貿易型態經營方式,首當其衝則必須面臨因應當前中美貿易戰產生的重大利損,廠商除了將中國生產線
台灣腹地有限,合法工業不動產用地供不應求,政府欲積極活化閒置工業土地或開闢新工業區解決缺地問題,目前針對未來全國國土計畫法案之實施,以及臨時登記工廠、農地違建工廠議題下,工業不動產正面臨一波供給與需求失衡的趨勢。 然而隨著近年來北、中、南地區工業用地漲幅翻
一般將工業用地簡單定義成可作為合法工廠興建與合法工廠登記的土地,但根據土地稅法 定義:《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將工業用地區分為“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兩大類別後,再根據分區編定工業工地使用類
一、農地違建工廠時空背景 農地違建工廠問題,自台灣經濟發展由一級產業 (農業) 進入二級產業 (工業) 以來存在已久,因應都市擴張與產業的變遷及特性需求,具有同質性的上、中、下游廠商形成群聚效應的產業鏈,在合法工業用地不足與生產成本考量的條件下,早期農地內
為落實達成減碳目標,邁向低碳社會,政府已將綠能產業列為五大創新產業主要推動政策計畫之一,全力發展低碳綠能的再生能源,規劃於 114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要達 20%。 行政院並於 105 年 6 月 23 日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助經濟部完成「太陽光電
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別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條、第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可分為11種分區、19種用地類別,如下所示: 11種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 19種用地類別
⊛ 非都市土地-分區與用地變更申請流程核發許可次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原則同意函、推薦函)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農業用地、林業用地) 環保機關核發環境影響說明書同意 (第一階段,有重大之虞則第二階段)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 (水土保持計畫或規劃書) 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