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 105 年 7 月啟動「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已顯見成效,續而推行「109 年太陽光電 6.5 GW 達標計畫」,預計透過規劃太陽能光電擴大示範專區及案例,將土地及建築物量體空間結合太陽能光電,有效進行開發利用,且為因應環境保護趨勢,首要將以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之農地、可結合農業/漁業/畜牧業及太陽能光電互利共生模式之土地、非都市土地 2 公頃內或 2 公頃以上之農牧用地,以及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0.3 公頃容許使用等分區作為主要的太陽能光電使用場域,未來評估太陽能光電案場可依地面型類型為主要規劃及申請之方向,此主題文章將以常見地面型太陽能綠能光電申請類型及審查程序、土地規模大小與規範,以及其申辦過程須知的問題,例如:土地整合與取得問題、既有饋線與自行增設饋線問題、環境敏感區位及管制區、申請程序與書件內容準備及政策調整與法令修改等相關問題進行解析說明。
一、 土地整合與取得問題
政府為因應太陽能光電大規模土地發展並有效活化閒置國有土地,相關單位已陸續釋出大面積閒置土地,如:沿海的鹽業用地及台糖閒置土地等,希望可先行解決大面積土地整合不易的問題,同時逐步釋出公有土地標租並開放太陽能光電產業參與投標作業,並於嚴重地層下陷且不利耕作區,規劃 38 區專區,不需辦理土地變更,即可直接申請設立地面型綠能設施。
目前除政府及開發公司整合之大規模土地外, 其餘大多數為 2 公頃內土地申請案件,隨著多數所有權人(自然人)對於長期出租土地提供太陽能光電產業發展綠能接受度日漸提升,建議透過專業顧問公司進行土地適用初步評估,並取得所有權人使用同意後,太陽能光電業者即可進行線路規劃、電塔與升壓站選址及完成整體輸配線,並進一步申請土地變更作業程序。
二、 既有饋線與自行增設饋線問題
饋線使用為太陽光電開發過程中極為重要的評估要素之一,以都市計畫 0.3 公頃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 2 公頃內農牧用地,兩者較為常見之申請規模案件為例,需事先評估基地周邊既有剩餘饋線容量並進行登記,確認後即可規劃後續容許申請或土地變更作業程序 ; 若為 30 公頃以上或 100 公頃以上大面積規模太陽能光電申請案件,需同步思考電線規劃、增設電塔位置、升壓站地點等問題。申請電業籌設許可階段則需提出未來輸電及配電的規劃與方向,當中所涉及關於「輸送配電」課題也相當具有難度及挑戰性,因此開發大規模案場業者,可於前期評估階段與台電單位進行現勘並討論後續規劃方案,以利降低未來因饋線問題所造成之風險。
三、 1、2 級環境敏感區與其它管制問題
依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法令規定,目前 1、2 級敏感區共計有 60 項查詢項目,申請開發如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需於實質審查階段前,向各主管機關查詢確認開發範圍是否位處於環境敏感地區。
目前除了需事先查詢敏感區位之外,另有土地變更可行性初步評估時需同步考量的管制項目,其同樣可能會影響案件申請之成本及風險控管,常見管制如下:
- 地質敏感 (地質遺跡、活動斷層、地下水補注、山崩與地滑)
- 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傳統領域
- 野生動物保護區及棲息環境、重要濕地
- 坡度問題 (既有等高線圖資與現況測量之差異)
四、 申請程序與書件內容
1. 審查辦法
目前非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與 2 公頃內土地變更規範,主要為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則以「各縣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內容進行規範。
2. 申請程序
- 2 公頃內非都市土地之案件(<2公頃):
取得併聯審查 → 辦理用地變更 → 取得同意備案/用地變更 → 設備安裝 → 申請免雜照與完成台電契約 → 核發登記備案 → 開始售電。
- 2 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案件(>2公頃):
申請電業籌設 → 辦理分區與用地變更 → 同意備案/完成分區與用地變更 → 設備安裝 → 申請免雜照與完成台電契約 → 核發登記備案 → 開始售電。
- 0.3 公頃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取得併聯審查 → 檢具都市計畫文件 → 取得同意備案/用地變更 → 設備安裝 → 申請免雜照與完成台電契約 → 核發登記備案 → 開始售電。
3. 審查單位
- 2 公頃內非都市土地(<2公頃):
以各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城鄉發展局為主。 - 2 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2公頃):
2-30 公頃內得授權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但若有涉及環境敏感地區疑慮,則同 30 公頃以上規模,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審查作業。 - 0.3 公頃之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以各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為主,會同各局處辦理審查。
4. 送審書件
- 2 公頃內非都市土地(<2公頃):
興辦事業計畫、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水保計畫 (屬山坡地範圍)。 - 2 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2公頃):
籌設許可、開發計畫、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水保規畫/水保計畫 (屬山坡地範圍) 等。 - 0.3 公頃之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容許使用計畫書、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簡易水保或水保計畫 (屬山坡地範圍)。
5. 審查時間
- 2 公頃內非都市土地(<2公頃):
預估完成書件掛件後約 8-10 個月。 - 2 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2公頃):
預估完成書件掛件後約 18-24 個月。 - 0.3 公頃之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預估完成書件掛件後約 6-8 個月。
五、政策調整與法令修改問題
地面型太陽光電土地變更之規定,主要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委會 109 年 7 月 7 日提出有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修法方向後,將於土地本身條件規範、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同意層級進行部份調整,因此未來對於地面型的案件在土地條件的選擇與規模考量將更為嚴謹。
目前有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法內容主要重點為:
- 2 公頃內土地條件要求:
為自然地型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 2-30 公頃農業主管機關意見:
有關屬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可代為審議之案件,未來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之農業主管機關需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六、結論
在全球掀起永續投資浪潮下,國際大廠已開始從供應鏈管理層面要求其供應商友善環境的表現,因此未來企業在投資過程中除了展望營運之外,尚需考量 ESG (Environmental、Socia、Governance) ,將社會、環境責任及公司治理納入考量,投資再生能源發展儼然成為未來全球產業轉型與永續發展的趨勢,綠能發展與應用蔚為友善環境的再生能源,可善盡企業對於環境永續發展的支持與責任,對於投資人而言屬於永續投資長期性收益的良好項目之一,同時具備良善生產能力、創新供應鏈與提升企業社會形象等優勢。
開發期程各種因素皆為重要的風險考量重點,當中穩定的租賃關係以及前期投入的成本控管、各政策法規及技術層面,可經由專業顧問公司評估開發前期完善的可行性分析及申請後續土地變更作業,透過充分溝通與協調,有效降低各種風險變數,創造和諧與雙贏(win-win)局面及永續投資的新浪潮。